1、劳保用品清单包括头部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眼部防护用品、听力防护用品、安全防护鞋、安全防护手套等。头部防护用品 头部防护系列产品主要有矿工用安全帽、防寒安全帽、一般型安全帽、棒球帽型安全帽、消防头盔等。
2、劳保用品有安全帽,手套,工作服,电焊用的头罩,眼镜,防护鞋,围裙等等。劳保用品就是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于职工从事操作,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 特种劳保用品具备如下条件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现改为特种劳防用品安全标志证)。
4、要求规定劳保手套产品外观上不得有破损、油污渍、线头和明显色差,手套的规格尺寸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机械防护性能应至少达到1级。
5、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包括棉纱手套、帆布手套、毛巾、口罩、防尘帽、普通工作服、普通劳保皮鞋、耳塞、脚套、水靴、雨衣、粘胶带等。
6、这是由于网络游戏的兴起,使得铺天盖地的游戏装备名称出现,由于游戏玩家数量众多,尤其是相比于传统行业,使得网络上的手套信息更多的确实网络游戏装备的相关信息,手套最早起源于古希腊。问题二:做手套的叫什么工作单位 一般叫做:劳保用品厂。
法律分析: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保护的需要,配发必备的劳保用品,以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不同的劳动条件配发不同标准的劳保用品。从事混合作业和多工种作业人员,以主要作业“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不能同时享受“双重标准”待遇。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三)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
法律客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1、法律分析: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保护的需要,配发必备的劳保用品,以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不同的劳动条件配发不同标准的劳保用品。从事混合作业和多工种作业人员,以主要作业“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不能同时享受“双重标准”待遇。
2、法律分析: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
3、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4、法律主观:国家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炊事员白涤卡长袖上衣2件、白涤细布短袖上衣2件、化纤长裤2条等;汽车司机化纤服装1套、线手套1付、普通棉大衣1件等;专职汽车修理工化纤工作服2套、化纤工作帽1顶、线手套1付等;其他。
5、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
1、对于高价出售口罩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则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处罚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不能轻易认定构成了价格哄抬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5、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